裁判文书详情

南**、金**与永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南**、金*纯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金*纯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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