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金*纯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金*纯以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包**、瑞安市人民政府与瑞安市人民政府、温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乐清市**民委员会与乐清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乐清市公安局管辖裁定书
黄**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等11人与乐清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文成**输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卓**与温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