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卢**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江街道办事处行政合同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卢**因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滨**办事处(下称滨**办事处)城建行政合同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行初字第3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8月10日,卢**与滨**办事处签订《滨江街道旧村、旧片区改造房屋置换与补偿临时协议书》(档案号133)(以下简称临时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为确保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旧村、旧片区改造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现就房屋置换与补偿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滨**办事处因建设需要,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对滨江街道原洪殿村旧村、旧片区改造范围内房屋进行置换,卢**所有的房屋位于该置换范围内。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卢**自愿将坐落于原洪殿村书阁21弄4号的房屋,先行腾空,交滨**办事处拆除。卢**房屋总面积174.67平方米,其中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5.62平方米(证件名称房权证,证件号0162186号);未经登记建筑面积59.05平方米(最后以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面积为准)。卢**在签订正式的房屋置换与补偿协议时,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卢**自行解决过渡用房,过渡期内,滨**办事处按卢**被拆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或以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月发放给卢**临时安置费,该项补偿费自卢**搬迁腾空验收合格之日起按月计算。卢**同意在2012年8月10日前搬迁腾空房屋,经滨**办事处验收确认并发放腾空顺序号后,由该街道办事处予以拆除。补充事项:卢**所提供的一切相关证件,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核实后为准。已确认未经登记建筑面积34平方米。双方还就合法房屋和符合补偿规定的房屋的评估价值标准、室内装饰补偿费标准等事项进行了约定。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2年8月10日,滨**办事处在鹿城区人民政府尚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下,与卢**协商一致,就卢**位于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书阁巷21弄4号房屋拆迁的相关事宜,签订临时协议。后卢**因与滨**办事处就上述房屋未经登记建筑面积认定为符合补偿规定的面积问题产生争议,遂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滨**办事处与卢**签订临时协议系该街道办事处履行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该临时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卢**与该临时协议具有利害关系,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滨**办事处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与卢**自愿协商在房屋征收前就拟被征收房屋的现状、自愿腾房搬迁时间及安置补偿方式等事项达成临时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临时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强制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安置。卢**主张临时协议无效,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卢**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卢**诉称:1.被上诉人在没有行政单位授权的前提下,无权以自己名义签订临时协议。2.被上诉人签约后,在二年内又不履行与他人同等的补偿、安置等补救义务。3.被上诉人不能提供临时协议可以作为强制拆除的法律依据。原审判决没有对临时协议是否有效作出认定错误。请求二审依法确认临时协议是否有效。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道办事处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至本院。原判认定的事实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道办事处和上诉人自愿在房屋征收前就拟被征收房屋的现状、自愿腾房搬迁时间及安置补偿方式等事项经协商达成被诉协议,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并非法律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不得作为强制腾空和拆除房屋的依据。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仍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安置。原判基于被诉协议没有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明确其不得作为强制腾空和拆除房屋依据的情况下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无权签订被诉协议、原审判决对被诉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未予以明确为由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