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市国土**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191号行政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1384.62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其非法占用的1384.6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并处罚款27689元。要求被执行人于限定时间内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2日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191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