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系吴**妻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虹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466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吴**、张*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乐虹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466号行政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吴**、张敏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的义务。2015年8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乐虹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466号行政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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