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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管理局与安徽**运输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嘉安监管罚(2014)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违反《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安全生产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3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00000元及加处罚款100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加处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普遍授权行政机关的一种强制执行权,执行主体为行政机关,不宜由法院直接执行,故只依法准予该决定书中罚款的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罚款,故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对被执行人安徽**运输公司罚款10000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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