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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源局与嘉兴市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2日作出嘉土资南(余)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66127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2014年7月4日缴纳罚款66127元,其余处罚决定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不完全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退还非法占用的1279.80平方米集体土地;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279.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2月23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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