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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13日,本院收到朱**嘉兴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人起诉称:起诉人于2015年9月5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嘉兴市人民政府递交了一份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其要求嘉兴市人民政府对海宁市人民政府违法造假侵权行为展开调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嘉兴市人民政府9月6日签收了该邮件,但至今未对相关申请展开调查,也未给起诉人任何答复。起诉人认为嘉兴市人民政府的不作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⒈嘉兴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2.本案诉讼费用由嘉兴市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向本院提交的起诉材料,系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内部监督,此种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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