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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嘉兴市**督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嘉兴市**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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