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嘉兴市**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于**,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柳**与嘉兴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颜**与海宁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蔡**一审行政裁定书
嘉兴**源局与沈**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嘉兴**源局与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陆**、丁**等与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浙江**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理委员会行政登记、行政受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嘉兴**源局与嘉兴**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