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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7日作出嘉土资罚字(20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没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罚款6872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3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缴纳了68720元罚款,但其余处罚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共计构筑物面积3454平方米。退还非法占用的6872平方米集体土地,组织实施主体为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人民政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3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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