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南人社监理决字(2014)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职工工资72142.97元的行政处理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理72142.97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9月19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