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江**与申请人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姬**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江**与申请人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12月8日经大桥**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孟**尚欠江卫东借款160000元,孟**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江卫东借款60000元,于2015年4月31日前支付江卫东借款50000元,于2015年6月31日前支付江卫东借款50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