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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源局与嘉兴市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嘉土资南(余)罚字(2014)4-1、4-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基本农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罚款32782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5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缴纳了327828元罚款,但其余处罚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5796.4平方米集体土地,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64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组织实施主体为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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