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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牧兽医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南(动监)罚(2014)0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经营动物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做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5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没收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牧兽医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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