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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监督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兴**监督局作出的浙(嘉)质监罚(2013)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生产的碳纤维加热器、单灯加热器、换气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137473.1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公告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且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嘉兴**监督局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37473.1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监督局提出对被执行人张*罚款137473.10元的强制执行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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