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平湖**管理局与王**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湖**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平工商检处字(2014)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罚款18000元。申请执行人平湖**管理局于2014年10月24日向王*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已缴纳10000元,未缴纳8000元,故申请执行人平湖**管理局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平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余款未主动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平湖**管理局于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平工商检处字(2014)1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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