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善**护局与嘉**木粉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嘉善**护局于2014年11月2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责令其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善**护局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善环罚字(2014)168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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