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盐**有限公司与海盐**护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盐**护局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盐环罚[201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海盐**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高清无铅汽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故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责令被执行人海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停止生产,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元。申请执行人海盐**护局于2013年12月11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于2013年12月13日交纳了罚款人民币35000元,但其建设项目未停止生产,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海盐**护局于2014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海盐**护局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盐**护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海盐**护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海盐**护局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的盐环罚[2013]1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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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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