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03020号征收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肖**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03020号征收决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张**、肖**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104360元。2014年9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张**、肖**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的平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0303020号征收决定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