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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有限公司与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盐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海盐**有限公司骗取工作保险待遇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海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90332.20元。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30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缴罚款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现因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对于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盐人社监罚决字[2013]第1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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