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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安吉县**员会办公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资办)、原审第三人安吉县**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吟**委会)矿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李**、江美丽,被上诉人安**资办的副主任徐**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吟**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6月19日以重新另行提起确认行政违法的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撤回上诉及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张**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张**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三、撤销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行赔初字第2号行政赔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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