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起诉人周**以被诉人德清县**有限公司擅自与汪**签订私有住宅房屋需要安置拆迁协议书(二)和房屋安置协议书(安*),将原本属于起诉人的合法房屋非法拆除,侵犯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确认被诉人于2001年8月28日签订的私有住宅房屋需要安置拆迁协议书(二)和2001年9月3日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书(安*)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而本案被诉人是企业法人,不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适格被告,故起诉人周荣法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周荣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