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长兴**监督局与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长兴**监督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浙长)质技监罚字(2014)第024号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许**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长兴**监督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浙长)质技监罚字(2014)第024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许**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决定。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兴**监督局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浙长)质技监罚字(2014)第02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许**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