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绍兴市柯**培训学校诉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新**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绍新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和被上诉人绍兴市柯**培训学校就本案的实质性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实质性纠纷已解决,本案诉讼活动确无必要进行,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和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分别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皆系其自身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撤回上诉;
二、准许被上诉人绍兴市柯**培训学校撤回起诉;
三、新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绍新行初字第82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绍**员培训学校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