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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确认绍兴市民政局绍市民复议(2014)第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合法并要求赔偿婚姻家庭损失,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绍越行初字第62号行政裁定,并已生效。现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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