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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行政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转由绍兴**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被起诉人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还被侵占的房屋,退还所收全部房租,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该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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