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湖州市地**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分局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湖地税(浔)事通(2014)3-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湖州**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该通知书所规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分局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497.32元(含滞纳金人民币3711.88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州市地方税务局南**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之规定作出的湖地税(浔)事通(2014)3-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湖地税(浔)事通(2014)3-1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所征缴的税款人民币29497.32元(含滞纳金人民币3711.8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