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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不服绍兴市上**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因依法举报沥海镇联谊村叶**违章建房所引起的长达18年讼争,上**民法院在叶**举报下将上诉人依法审批并交纳了规费的围墙趁上诉人家中无人,也未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将上诉人围墙全部拆除,是非完全颠倒,为此上诉人从1997年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多次上访、举报,一直没有停止对自己合法权利的主张,两面三刀被上诉人颠倒是非,极力庇护叶**的违章违法行为。从本案的客观事实证明,上诉人从没停止过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主张,且几次反复在上**法院诉讼,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系法律适用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结合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及上诉状中陈述内容,其于2015年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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