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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要求恢复祖传房屋的产权,结果没拿到,反而被扣上了u0026ldquo;地主u0026rdquo;的帽子,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精神伤害和心理障碍。上诉人事后虽经多次走访或致函政府有关部门,始终未能得到合理合法的解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就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上诉人从行政裁定书中没有找到不予立案的理由,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裁定,重新立案受理,真正厘清被告以u0026ldquo;地主胡**u0026rdquo;为由,扣压上诉人祖屋产权的事实,消除对上诉人名誉侵权的影响,恢复上诉人对祖传房屋享受合法产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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