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绍兴**民法院继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王**与嵊州**办事处、嵊州**电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叶**二审行政裁定书
章**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州市**区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4)
湖州市**区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
余尚法与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胡**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与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单庆焕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黄*等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