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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黄*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等11人不服嵊州市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行政、司法腐败祸国殃民,百姓不得安宁。世上没有行政机关不审批、不受理、不立案的行政案件。一审法院没有判令二被告依法行政或指定具体时间、地点给18名信访人游行示威,显属抱团腐败。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撤销嵊政复(2015)12号和嵊*行不许(2015)第1号不予审批行政决定书;依法追究二被告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抱团腐败的刑事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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