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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区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0)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湖州市**浔区分局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3)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闵**未经依法批准,于2012年3月擅自占用旧馆镇载旺村集体土地148平方米(耕地)建造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48平方米;二、责令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440平方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9月3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被执行人闵淦荣未自动履行,但本案因客观上的原因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湖州市**浔区分局2013年6月28日作出浔土资监罚(2013)1-1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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