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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有限公司与二审行政裁定书(1)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义乌**有限公司不服浙江**民法院(2015)绍诸行受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未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一审裁定没有法律根据,明显违背了《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条件的规定;一审裁定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期限的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浙江**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以上行政行为,应分别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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