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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均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均不服浙江**民法院(2014)绍*行受初字第9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系被征土地承包人,被诉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嵊州市黄泽镇人民政府、嵊州市**民委员会、嵊州市黄泽镇光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嵊征协字(2013)165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存在造假,侵犯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浙江**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嵊征协字(2013)165号《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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