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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绍兴市教育局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因诉绍兴市教育局教师资格评定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绍越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傅**于原审时诉称:其系上虞区一名在编教师,对绍兴市教育局在第十一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过程中的种种违规行为强烈不满:1、通知中规定绍兴市本级推荐总数为5人,可在2014年5月28日绍兴市教育局信息网上公示的市本级竟有7人;2、5月21日绍兴市组织参加第十一批省特级教师评选人员说课考核,按文件规定为50人,可实际参加考核的人数为61人;3、按文件规定评审特级教师必须有四级公示,每次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绍兴市本级推荐工作和绍兴市级评审工作合二为一,这也是违规操作,且导致绍兴市本级入围人员少一次公示。绍兴市入围的32人公示期定为5月28日至6月1日,不足5个工作日,被举报后又修改延长至6月4日。为此特诉至本院,要求:1、责令被告立即纠正在有关绍兴市推荐参加第十一批省特级教师评选过程中的各种违规操作事项,并向社会公众作出道歉;2、责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相应的车费、诉讼费等。

原审法院认为,《**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第四条第1点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设高、中、初三级,也可以只设中、初两级或只设初级。《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也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只设高级、一级、二级、三级。《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制定本规定。因此,特级教师并不属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体现的是一种先进性和荣誉性,只是一种荣誉称号。故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傅**的起诉。

傅**上诉称:1、上诉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绍兴**民法院(2014)浙绍行受终字第9号行政裁定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推选程序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说明特级教师不单是荣誉称号,也是专业称号,其性质与高级、一级、二级教师完全一样。2、被上诉人在推选浙江省特级教师称号活动中不按上级和本级教育行政文件的规定操作,随意变更推选名额,导致推选不公。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绍兴市教育局答辩称:1、上诉人非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本案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上诉人系绍兴市上虞区属教师,被上诉人增加市本级特级教师推荐名额,但并未相应减少上虞区的推荐名额,对上诉人获得推荐并无实质性影响;被上诉人调整考核、推荐的名额以及变更市本级入围人员公示期的诸种行为,并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与之无利害关系,故其非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特级教师推荐人员的评选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是直接以推荐委员会的考核结果为唯一依据的,而推荐委员会是由被告工作人员以外的专家学者组成的专业型评选组织,也就是说,特级教师推荐人员的评选没有行政权力的作用,不是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另,特级教师是浙江省的荣誉称号,也不是职称评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即使是职称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非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据此,人民法院也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不予以支持。上诉人所提的要求被上诉人向社会公众道歉、赔偿其因提起诉讼产生的一切损失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判决模式,其诉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另,被上诉人的行为业已作出,推荐特级教师的评选程序已经完成,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纠正在有关绍兴市推荐参加第十一批省特级教师评选过程中的各种违规操作事项”在现实上不可能的也无实际意义。3、被上诉人的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被上诉人突破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进行局部调整,是为了适应工作实际的需要,属于自由裁量的范围内的事项,合法、合理。被上诉人的行为只是突破了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未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故不属违法行政行为。浙江省教育厅发布的《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一批“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人(2014)25号)只是对各地级市的特级教师推荐总数和教师类别的比例作了限制性规定,绍兴市教育局对管辖区域内各区县(市)的特级教师推荐名额以及考核名额的机动分配完全是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僭越职权,因工作实际的需要突破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调整名额,属于自由裁量范围内的事项,并非滥用职权,因而,被上诉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调整特级教师推荐名额、参评名额完全是合法的。在县(市、区)教育局组织推荐的评选程序中,鉴于绍兴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在绍兴市教育系统中的重要地位,被上诉人未将其推荐的人选划归到市本级一类,也可以将其推荐产生的人选单独列为一类,但最终将推荐人选放在市本级。至于市教育局组织的评选考核中,实际参加考核的人数有所增加,则是因为市本级的人选是直接由被上诉人评选推荐的,出于公平竞争和程序简化的目的,被上诉人直接将市本级的两级推荐考核合为一个程序,将市本级的推荐人员直接纳入全市的考核中。由此可见,被上诉人对推荐名额的调整和考核名额的调整是合情合理的。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国**委、**事部、**政部《特级教师评选规定》[教人(1993)38号]第二条的规定,“特级教师”是从现有教师中评选出来的,是对其先进性、专业性的一种褒奖,体现了其师德的高尚、教学的高超,本质上是一种荣誉称号。上诉人针对“教育部门内部荣誉称号的评选活动”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无不当。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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