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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东海不服浙江省**人民法院(2014)绍越行受初字第1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诉人绍兴市**道办事处主任曾向其承诺,上诉人若在安置前领取结婚证,按迪荡街道安置政策可以增加一个人的房屋面积40平方米。上述行为应视作行政行为,依据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浙江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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