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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傅**不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且部分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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