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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起诉事项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规定;二、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四项规定;三、《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8号第32条是对法院立案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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