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请求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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