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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绍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规划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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