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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与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龙诉被告柯桥区柯桥区杨汛桥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其作出书面答复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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