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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阿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5)绍*行受初字第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2012年8月25日在被上诉人另案提供的证据中获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决定审批表,(2013)浙绍行终字第60号作出本案不予审查,2014年3月5日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次月21日一审法院不作任何理由原封而退。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不予立案完全违反了最高法院新行政诉讼法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最长不超过2年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依事实作出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上诉人起诉时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上诉人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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