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黄洁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收到黄**、黄洁的行政起诉状,诉请要求撤销嵊州市**委员会与周**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判令嵊州市**委员会赔偿起诉人拆迁补偿款、安装损失费、搬迁停工损失及安置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85157元。为此,起诉人提供房屋租赁协议书、房屋施工承包协议、领款收据、房屋拆迁协议书、评估报告书等复印件。

本院认为

经审查,房屋征收合同是确定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本案起诉人黄**、黄*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黄**、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