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徐**、骆**非法占用的121.5平方米土地予以强制退还;对在非法占用的12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嵊土资罚字(2014)75号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徐**、骆**在非法占用的12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徐**、骆**在非法占用的121.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由浙江省嵊**管理委员会、嵊州**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