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5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叶**、徐**欠缴的社会抚养费66088元予以强制收缴。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据以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嵊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嵊计生征字(2014)第22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要求对被执行人叶**、徐**欠缴的社会抚养费66088元予以强制收缴的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对叶**、徐**欠缴的社会抚养费人民币66088元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