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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义乌市农业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傅**诉被告义乌市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原告傅**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傅**以被告已提供原告所需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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