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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4)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义工商检字(2014)第0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初,从一上门兜售的陌生男子处购进侵犯第33301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衣500件,进价3元/件,并存放在义乌市江东街道五爱新村B区38幢11号店面内准备通过店面销售,售价18元/件。至案发时止,被执行人销售商标侵权的卫衣共计非法经营额9000元,无违法所得。案发后,上述商标侵权卫衣均被查扣在案。被执行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服装库存贸易经营活动,违反了《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改正。被执行人经销侵犯第33301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衣的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没收、销毁在案商标侵权物品;三、罚款18000元,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2014年4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全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8000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完全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义乌**管理局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的义工商检字(2014)第0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三项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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