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9日作出永土资罚[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与永康市国土资源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永康**源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5月9日送达给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经济合作社。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经济合作社在规定期间未履行永土资罚[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永康**源局于2014年8月11日经催告履行未果,同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所作的永土资罚[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准予执行。根据永康实际情况和永委办[2010]65号文件精神,“两违”拆除由镇(街道、区)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限被执行人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11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第1、2项义务,逾期由永康市方岩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限被执行人永康市方岩镇派溪村经济合作社于2014年11月15日前履行永康市国土资源局永土资罚[2014]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所确定的罚款共计28298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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