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蔡**不服被告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注销一案,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9月1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蔡**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衢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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