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与吴*、冯*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4)第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30945元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吴*、冯*未到法定婚龄于2012年6月8日在柯**民医院未经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女孩),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行为,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按2011年柯城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315元为标准,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30945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计生征字(2014)第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30945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