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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与张**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张**为与被告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向台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台州**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分别于同年6月19日、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张**诉称,原告持椒江区葭沚街道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要求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向原告公开介绍信上所列的信息,该些信息系原告张**祖父张**、父亲张**、原告苏**、张**为户主的户籍档案信息,为与原告有关联的信息,被告应当向原告公开而不公开,构成行政不作为。而被告台州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维持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所作的回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故请求法院确认台州市公安局所作的公复决字[2015]19号复议决定违法,并判决责令两被告向原告公开申请的相关户籍信息。

被告辩称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辩称,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关于申请查询复印1950年至1990年间张**祖父张**、父亲张**、苏**、张**为户主的家庭常住户口登记信息材料的申请后,于法定期限内进行了书面回复。对于原告此次的申请,被告曾作出答复,原告张**已于2014年10月29日以同一事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二审终审判决。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故被告作出《关于张**、苏**申请查询户口信息的回复》,告知原告因其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申请,不予重复提供的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且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台州市公安局辩称,被告维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作出的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苏**、张**于2014年6月2日向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提出过相同内容的信息公开申请,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已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回复,经过复议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二审判决,确认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公开职责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原告就同一内容再次申请信息公开,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作出回复告知不予提供的理由事实清楚,且作出程序合法,故被告作出维持决定。其次,被告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于同年5月11日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依法查阅了被告提交的上述答辩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调阅了与本案相关联的其他案件材料,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30日,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收到原告苏**、张**邮寄的申请书,要求被告向其提供1950年至1992年间,分别以张**祖父张**、父亲张**、原告苏**、张**为户主的户籍档案信息复印件。2015年1月7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向原告作出《关于张**、苏**申请查询户口信息的回复》,认为原告反复申请,对未保存无法复印的信息以及已提供的信息再次予以了告知不予提供。原告不服,向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提起复议申请。台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台公复决字[2015]19号复议决定,维持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作出的回复。

另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2日向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提出过要求提供张**、张**、苏**、张**为户主的户籍档案信息复印件的申请。2014年8月19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向原告提供了部分信息,并出具了《关于对张**要求户籍查询的回复》,对未能提供其他部分材料复印件的原因进行了说明和解释。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台椒行初字第50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答复、公开职责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15年2月12日,台州**民法院作出(2015)浙台行终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张**涉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与2014年6月2日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一致。对于未能向原告提供所申请信息,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已作出解释,法院已在生效判决中对此解释予以认可;对于申请中张**户的部分相关户籍信息,生效判决查明被告于2014年8月19日已向原告提供。原告再次申请被告提供上述信息,明显属于重复申请。原告对被告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告知其重复申请、不予提供相关信息的回复,以及对被告台州市公安局维持该回复的复议决定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属重复起诉。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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